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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守护母亲河碧水长流(法治头条·法治长江调研行③)(2)

共同守护母亲河碧水长流(法治头条·法治长江调研行③)(2)
2020-12-10 10:41:02 人民日报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很多时候是不以人为的行政区划为界线的。随着水的流动,上游倾倒的污染物有可能到下游发生损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说,司法机关需要团结协作,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约束,以适应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的实际需要。

像地处长江上游的重庆一样,长江流域各地司法机关都在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基础,适应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公共性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

在长江中游,湖北发挥专门法院作用,实行省内长江干流及支流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其他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等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在长江下游,江苏建立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按照江苏生态功能区的划分,分别设立9个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上诉案件和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这些创新机制助力破除行政区域限制和地方保护壁垒,全面提升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化保护水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吉说。

“破解长江跨区域保护的难题,除了建立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科学构建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也十分重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田说。

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司法机关加强协作创新,努力形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更大的合力。早在2018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等12家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9年5月,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六省区市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将开展联合专项监督行动,着力解决流域水污染治理监督各管一段、力量分散、标准不一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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