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的,视为该工作人员收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资格。
(一)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
(二)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收受“红包”的;
(三)向病人暗示、索要“红包”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收受“红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收受“红包”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医务人员系中共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对存在违法问题的执业医师,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收受“红包”数额(价值)或者情形涉嫌犯罪的医务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民营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原有处理办法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