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医务人员交送“红包”的登记备案、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四)要建立“红包”上缴登记制度,将接收的现金登记入册,并将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交相应部门拍卖、折现后,定期上缴国库;
(五)要建立收受“红包”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把收受“红包”行为予以公示并纳入行风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六)要健全并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承诺书,明确患者或其亲友强行送医务人员“红包”,将被上缴国库并在医疗机构内公布;
(七)要在单位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适时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本级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通过12320途径投诉,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八)要建立专职和社会监督员队伍,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发现力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查处不力,甚至隐瞒、包庇、袒护,或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和影响职务、职称晋升,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为人责任。
第十条 医疗机构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按季度统计逐级上报所辖卫生健康部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与患方“红包”相关的各类行为具有最终甄别权和决定权,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必须经过医院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