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严禁医务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索取、暗示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
第十三条 对于不知情或无法拒绝收受的患方“红包”,医务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医院相关责任部门。
(一)现金形式的患方“红包”均要通过缴纳患者住院费的途径返还并告知患者或其亲友。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或者上交患方“红包”的医务人员,即视为收受患方“红包”。
(三)对于交送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的患方“红包”应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患者。
(四)主动上交且无法退还的“红包”可由单位上缴国库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拒收和返还患方“红包”的医务人员,参照《吉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相关医德考评加分标准管理;对于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计入个人医德档案,当年医德考评予以“单项否决”,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第十五条 对于收受“红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扣发绩效工资、暂停处方权;
(三)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资格;
(四)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五)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七条 被不同人实名举报收受“红包”3次以上未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