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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如何处理?吉林试行25条新规定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如何处理?吉林试行25条新规定
2019-11-06 16:11:41 中国吉林网

原标题:吉林省出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试行),建收受“红包”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

为加强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筑牢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吉林网了解到,该处理规定已经下发给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试行)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行业纪律,强化监管手段,促进依法执业、廉洁文明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吉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或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主要包括:

(一)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

(二)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

(三)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编和聘用制的医师、护士、药学技术、医技以及其他人员,同时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和医院中的研究生、进修生和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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