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涉及“红包”问题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省内中省直医疗机构和重大问题的督办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医疗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纠治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督办查处不实,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适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地区或县区行业风气持续恶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加强“红包”问题的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和调查处理线索信息。及时作出正面回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医疗机构要坚决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业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医疗机构是本单位纠治收受“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二)要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及时交送“红包”人员给予褒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