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断完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一直因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而饱受诟病,甚至被戏谑为“国家不赔法”。
2001年1月,19岁的陕西少女麻旦旦被当地警方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15天,形成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麻旦旦被迫做了两次处女鉴定后方还清白,随后她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庭。但在胜诉后,除误工和医疗等损失费外,麻旦旦仅获得74.66元赔偿金。
“处女嫖娼案”发生时,国家赔偿法已经实施了6年之久。
2010年6月21日,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专程到赵作海家里鞠躬致歉。此前,蒙冤入狱11年的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随后拿到了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赵作海能如此迅速地得到赔偿,与当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刚得到修改不无关系。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亮点之一,就是在总则部分删除了“违法”二字,即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做出的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哪怕并不违法,受害人也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
此外,还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明确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发生的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给赔偿请求人的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因错捕、错判等出现的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
国家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5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