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赵铭母亲转款算不算赵铭赠与?
晓丽主张,她收到3笔共计近百万元中,第一笔是代赵铭的公司进货的货款,已于当日汇到国外的医药公司;后两笔是为代赵铭向境外账户汇款而收取,已于当日转汇至赵铭的境外账户。就此,晓丽向法庭提交了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转出3笔,共计近百万元。其中一笔显示对方为尹某及其账号,其余两笔对方账号和户名一栏为空。晓丽解释,尹某是赵铭的亲友,因其个人的境外汇款额度已用尽,故将赵铭汇款转至尹某账户,以利用尹某的境外汇款额度向赵铭的境外账户汇款。不过法院认为,晓丽提交的证据与所诉事项的关联性不足,无法证明其主张。
另外,晓丽主张她经常帮赵铭及其公司购物,并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法院认为上述消费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无法体现与赵铭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庭上,上述转账中,有笔钱分歧较大。赵铭母亲前年通过自己的账户向晓丽转账18.7万元,后赵铭又给其母转账32万元。王霞认为赵铭母亲是受儿子指示向晓丽转款的,故该18.7万元亦属赵铭对晓丽的赠与。
法院: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全部无效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乔女士发现丈夫瞒着自己,两年时间,先后给宋女士转了70.8万元。乔女士认为,丈夫自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应属无效,于是她将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这些钱。近日,法院判决宋女士返还43.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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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丈夫赠“情人”202万庭审竟称“给的是工资”妻子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居,还转给“情人”二百多万元,因丈夫与“情人”都不同意返还,妻子李女士将丈夫张先生、“情人”小冰(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