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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裁判文书截然不同 法官:这事办得磕碜(5)

2019-03-19 09:36:17  央视网    参与评论()人

张伟解释说:“那个时候已经过了再审期限了,这个期限就是半年,判决裁定这个半年。”

赵洪利认为:“你说过六个月没有申诉,我两年多才看到这个判决书。你下了双重判决,完了你还怪我申诉期超过了?”

当记者问到对于这个案子两份裁判文书的事情,下一步绥中县人民法院要怎么解决的时候,张伟庭长这样答复记者:“判决有效还是裁定有效,有没有错误,有没有瑕疵,有待于进一步再审,下判案子之后,到底是哪个错了呢,没法说,下一步必须开庭。”

但在2018年11月21日,原告赵洪利收到了绥中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上写着:原审原告赵洪利与原审被告李国法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做出的(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让人不解的是,原本以撤诉结的案,同时按照之前绥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所说,这起案件中的判决是不生效的,并且应当收回判决书。那绥中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何不纠正之前的判决,反而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撤诉裁定有错误呢?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原告被告裁判文书截然不同 法官:这事办得磕碜

赵洪利说:“这个裁定书我是撤诉了,怎么还是错误的呢?我错在哪儿了?我官司不打了,老百姓说句土话我官司不打,我撤诉了,我错在哪儿了?”

这显然是一起在审判程序上有明显错误的民事案件,绥中县人民法院却在几年的时间里视而不见,不仅没有主动纠正错误,反而曲解法律对审判程序的规定。那么,当初这起案件是怎么判的?同一个案件,为什么会有两份不同的裁判文书?又为什么会一错再错?用节目中法官的话说,这事办的是“磕碜”,让司法机关颜面扫地。但后果恐怕不止于此,这事再往大了说,还影响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影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面对错误时,能够主动纠错,才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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