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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裁判文书截然不同 法官:这事办得磕碜(4)

2019-03-19 09:36:17  央视网    参与评论()人

明绍权说:“判决生效必须要双方宣判,判决书是应该双方拿,他一方拿,那一方原告没有拿,判决是不生效的。”

这样看来,那份判决书只送达给三位被告中的其中一人,这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也许只有当时这起案件的承办人,也就是审判长李林成最清楚了。

当记者提出要见这个案子的承办人,也就是审判长李林成的时候,绥中县人民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了。

绥中县人民法院的庭长和副院长先后都承认,这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确实是绥中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再看这同一案件的两份裁判文书,不管是判决书还是撤诉裁定书,都盖有绥中县人民法院的院印。同一案号的一个案子,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在盖章之前是否经过了审核程序,法院的院印又是怎么盖出来的呢?

在记者的追问下,张伟说:“有毛病,这事。别查了,好不好,这事真是办得磕碜,让我们司法机关颜面扫地。”

从2013年结案到现在已经几年了,如此明显的错误,绥中县人民法院为何一直没有处理呢?对此,明绍权说:“因为他们也没有找,我们也没有发现。”

而实际上,从2015年赵洪利再次起诉时的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到,在被告质证环节,被告拿出的第二个证据就是: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判决书一份。当时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怎么能出判决书,我提供本案的撤诉裁定书予以证明。在庭上,审判长回应:确实是一个案号。并且把这份判决书作为证据收纳在了案卷中。

原告被告裁判文书截然不同 法官:这事办得磕碜

通过这份庭审笔录足以证明,在2015年绥中县人民法院就已经明确知道,2012年案子存在有两份不同裁决文书的问题。但即便如此,依然没有主动纠正这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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