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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裁判文书截然不同 法官:这事办得磕碜(2)

2019-03-19 09:36:17  央视网    参与评论()人

2013年7月16日,赵洪利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当天,绥中县人民法院准许了撤诉请求,并向他送达了准予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虽说撤了诉,但是合同纠纷并没有解决。为此,在拿到撤诉裁定书的两年之后,赵洪利围绕滩涂转包合同纠纷,以其他事由再次将李国法等人告上法庭。绥中县人民法院也再次立案并开庭审理。但是,就在这次的庭审举证环节,被告当庭拿出了2012年那起案件的判决书。

这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的时候,赵洪利拿到了撤诉裁定书,而李国法拿到了判决书。

赵洪利说:“这时被告拿着判决书,打着我的脸说,你还跟我打什么官司,你已经输了,你看这是绥中法院的判决。当时我都傻了。律师当时问我,你有判决书吗?我说我没有。”

赵洪利告诉记者,那是他第一次知道被告有判决书。而这时已经距第一次诉讼撤诉结案,过去两年多了。

这起案件的两份裁判文书,一份是给被告的判决书,一份是给原告的撤诉裁定书。被告李国法出具的判决书上的判决结果是:原告赵洪利知道土地已被流转,并不是原告不知情,因而对原告赵洪利要求返还滩涂土地使用权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洪利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李林成,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时间是:2013年5月29日。

而另一份原告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是这样写的: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利撤回起诉。审判长、审判员和判决书上的一样,也分别是:李林成、刘延顺和高云山。时间是:2013年7月16日。

从这两份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不仅案号都是一样的,案件的承办人也一样。只是时间不一样,判决在前,撤诉在后。那么这份判决书是怎么来呢?为此,记者拨通了被告李国法的电话。电话打不通,记者又来到李国法家,家里也没有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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