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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误工时 网约车司机索赔(2)

保险公司无责

损失个人承担

石景山法院认为,李某与苏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苏某对事故负全责,李某无责。苏某应对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及韩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费、鉴定费数额合理,证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而李某、韩某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投保的三者险保单中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同时,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就上述条款向投保人释明,故对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某赔偿李某、韩某车辆贬值损失一万三千六百元、误工费七千元,并驳回李某、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记者 李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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