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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半路没油致溺水儿童死亡 医院被判赔16万元(2)

但自入院开始,虽然经过医院连续不间断地进行抢救治疗,但孩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救护车在转诊途中耽搁16分钟承担过错责任

庭审期间,盱眙县中医院在法庭上陈述,医院的救护车每天都在不停地出车,所以在中途加油是情有可原的,这也是第一次遇到救护车中途无油的案例,院方不会推卸责任。后经调查,当天救护车的警报器确实坏了,但医院方认为,孩子的死与救护车无油、警报器坏了没有直接原因。

医院方说,当时油箱里的油显示可以满足途中用油量,司机本着节省时间的心理,想在途中加油站加油,但当救护车沿高速行至六合服务区准备加油时,发现该服务区无油可加(该救护车用的是柴油),司机在收费站也没有借到柴油,继续向前开准备到花旗营收费站旁边加油站加油,但当救护车到匝道口就没油熄火了。

医院方说,后来一辆私家车带着驾驶员到加油站买了10元钱柴油,准备加上行驶到加油站继续加油,巧的是,当驾驶员拎着10元钱柴油跑到救护车边时,南京120救护车也赶到。事情发生后,当班驾驶员已被停职。

双方先后提起司法鉴定

审理该案的法官陈正龙介绍,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中医院在转运过程中,是否存在医护设施有故障及转运行为是否存在延误和耽搁时间的事实,如果存在,该行为与孩子抢救无效的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其原因力和作用有多大;原告盛某主张的确定赔偿数额责任比例是多少。

据了解,根据中医院申请,2015年9月29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傅某某溺水后经心脉复苏术虽恢复自主心跳,血压基本稳定,但始终无自主呼吸、神志昏迷,对光反射消失等。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符合溺水后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发展的不良转归,是其最终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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