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出于保护企业内部管理和提升劳动积极性的考虑,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有关工资奖惩约定不违法情况下,有权依据章程对员工工资进行相应扣减。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规章制度、纪律中有明确约定的;
③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不过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考虑,法律法规对单位克扣工资做了限制:单位克扣的只能是员工的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看,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
①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②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③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④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⑤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⑦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⑧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换言之,上述收入不属于工资,企业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予以克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