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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三三三”机制夯实大调解基础

2017-09-07 03:11:4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 本报记者 马超 王志堂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征地拆迁、村矿纠纷等矛盾纠纷随之凸显,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传统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已显现力度、效果不足。因此,通过整合各类资源、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已迫在眉睫。

山西省晋中市着眼于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了县、乡、村三级调解网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组织,县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平台、信访接待中心平台、法律服务中心平台“三台联动”机制,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3216个调解组织覆盖全市

为进一步夯实“大调解”基础,晋中市先后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构建“大调解”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对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县、乡两级调解中心全部设立专门调解室、接待窗口,接待群众咨询并对矛盾纠纷进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同时整合矛盾纠纷调解、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警务室等平台职能,强化村级调解阵地建设,配齐配强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并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六统一’‘四落实’的要求,全部规范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晋中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贡琦说道。

在横向上,晋中市以人民调解为依托,全面推进行业调解组织建设,以征地拆迁、村企矛盾、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矛盾多发领域为重点,在市县两级国土、住建、人社、卫生、环保、交警、物业、旅游等部门全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在引申司法调解上,晋中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重要手段,在工作中推进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加强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二审再审调解、申诉信访调解。

据了解,截至目前,晋中市共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组织3216个,实现了全市覆盖。

1万余名调解员遍布城乡

在左权县石匣乡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庭内,“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八个大字格外醒目。

“农村人讲究以‘和’为贵,遇事不愿打官司,调解不误工、不花钱、不伤感情,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已过花甲之年的郭维华从今年3月开始应聘成为石匣乡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一名调解员,“调解事情要有正义感,还得充分考虑法律、人情、公序良俗,最终让各方都能接受。”

像郭维华这样的调解员如今已经遍布晋中大地,达1万余人。

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上,晋中市在县乡两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吸收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专职调解员队伍。而在基层,则通过推选、聘用等方式,建立以治保主任、驻村民警、基层干部等为骨干,以综治信息员、平安志愿者为补充的基层调解员队伍。

晋中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刘继恒告诉记者,晋中还将“大调解”体系与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进行了融合,使全市6092名网格长成为了大调解的“千里眼”和“顺风耳”。

为了解决“大调解”的后顾之忧,晋中市将三级平台建设及调解员待遇等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激励机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各县(区、市)共投入多元调解工作专项经费达1093万元。

三台联动将调解效果最大化

“多亏了调委会,让打了30年的坟地‘官司’终于有了结果!”看着马某将坟地迁走,和顺县义兴镇石家峪村村民李某心情有些激动。

1980年,马某未征得李某同意将自己父母葬于葬有四代亲属的李家坟东18米处。后李某为其亲属碹葬,使双方墓葬距离仅1.2米。近30年来,围绕坟墓占地问题,双方常有口角,矛盾不断升级。

2013年,李某向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以马某侵占其坟地四至导致其家庭不安为由多次上访。

很快,案件被移送到和顺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经当事双方同意,调解中心派出调解员马存旺、刘茂年进行调解。

两名调解员先后4次深入实地调查,从风俗、是非等方面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马某同意于第二年清明节将父母遗骨迁至新坟,李某自愿援助马某1000元,双方今后不再纠缠。至此,一场30多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和顺县作为产煤大县,近年来由于煤炭开采引发的房屋、坟地塌陷等村矿纠纷越来越多,甚至导致信访量上升。为进一步发挥‘大调解’作用,我们将县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信访接待中心、法律服务中心三个服务平台整合,建立‘三台联动’机制。”和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雪琴说,群众到信访中心来访后,工作人员进行甄别,对于适宜人民调解的信访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导入调解中心调解,对于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则协调法律服务中心导入司法程序解决。

刘继恒告诉记者,如今,“三台联动”机制已在全市铺开,一些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还将其他相关部门纳入了联动机制。“由于信访案件的复杂性,很多案件单靠人民调解无法完成,因此在调解此类案件过程中就需要依靠交通、土地、保险等专业调委会的专业人士协助调解,使调解实现效果最大化。”

“大调解”必须要有法治思维

“做好‘大调解’工作,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开展调解工作。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就是要将调解人员专业化、调解程序法治化,让调解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在采访中,左权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左红对记者说。

翻开《左权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记者发现章程不仅对组织机构构成、人员聘用调解原则及任务、受理范围等进行规定,还对调解准备、开庭、卷宗归档、执行回访等进行了明确。

除了调委会章程,左权县还建立了政调对接联调工作制度、诉调对接联动工作制度及督查督办等一整套工作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只在左权县,晋中市对全市行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文书格式都进行了统一规范,确保调解工作的每一个流程都能有章可循。

“大调解工作最终要靠调解员来落实,所以调解员能否依法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刘继恒向记者介绍说,除了组建专业调解员队伍,在提高调解员法律修养上,各县区则各显神通:昔阳县每年对全县调解员组织一次轮训,并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平遥县则组织由律师组成的律师宣讲团,对各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过去调解是凭经验,现在要在释法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结果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绝不能为了解决一时一地的社会矛盾,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不合法的诉求,造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被动局面。”贡琦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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