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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版权模式纷争不断,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

2017-09-05 07:50:4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在欧盟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中,目前存在着曲库独立和曲库合并两种情况。环球、索尼、华纳等全球大型唱片公司,可以将其曲库独立授权给某个组织(例如环球授权给DEAL),并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管理,进行跨区域使用。除此之外,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也会共同成立相关机构,合并管理各自曲库在欧盟范围内的跨区域授权。例如,英国PRS、德国GEMA、瑞典STIM就共同设立ICE,统一管理网络跨区域授权。

欧盟各国在音乐著作权方面两百多年的丰富经验,使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更加成熟,可以有效集中资源,发挥规模效应,减少管理成本。更避免了因管理范围重叠引发的权限不清问题,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均对独家版权模式严加限制

虽然欧美版权管理制度略有不同,但却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是:不公平的待遇、独家的许可和差别价格不被认可。即便是在少部分允许独家许可的国家,也会在法律层面对独家版权进行严加限制。

美国司法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曾多次起诉著作权管理组织ASCAP,并使其最终达成同意令。同意令的要求主要有四点:1、ASCAP对相似的音乐服务商应一视同仁,不可在许可使用费、许可期限、许可条件方面实施差别待遇;2、ASCAP不可获得独家许可,这意味着音乐使用人既可以向ASCAP寻求版权许可,也可以直接从其会员处获得许可;3、征收的费率比和版税数额应保证合理、客观。4、音乐使用方与ASCAP就许可费率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纽约南区法院就费率作出裁决。在裁决结果完成之前,音乐使用方可持续使用,并不被视为侵权。

总结而言,其核心是禁止集体管理组织谋求独家版权,同时规定应平等向音乐使用者发放许可。美国后续推出的《1995年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也对版权许可做了许多规定。如录音制品版权人授权交互式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拥有著作权量不超过一千首的录音制品许可人而言,不得超过24个月;且该被许可人在上述独家许可期限13个月内不得再次取得该独家许可,除非该许可人已经且仍保持对至少五家不同的交互式服务商提供了许可,且每家许可的录音制品数量不少于许可人拥有著作权的全部录音制品的10%,且绝对数量不少于50首,或该独家许可权仅用于完全为录音制品促销之目的进行的最长45秒的公开表演。”除了美国,德国《关于著作权与有关保护权的法律》对制作录音制品也做了强制许可规定,要求音乐作品创作人在授予一家唱片公司版权后,作者或获得独家许可的第三方有义务以合理条件许可任何其它唱片公司版权。以欧美等发达市场为例,环球等唱片公司在各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管理下,其音乐版权不只授权给了美国苹果公司的AppleMusic、iTunes平台,还授权给了Facebook、Pandora、瑞典Spotify(世界第一大数字音乐服务平台)和法国的Deezer等,而在中国却仅授权给了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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