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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版权模式纷争不断,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

2017-09-05 07:50:4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1)美国模式:音乐使用者可获得一揽子授权许可或单一项目许可

美国ASCAP在1917年开创了一揽子许可授权方式(blanketlicense)的先例,将大量音乐作品一次性授权给使用者,再以会员制的方式按年收取费用。在线音乐服务商等音乐使用者无需提供播放内容列表,只需每年结算一次版税。这种许可模式的优点显而易见:避免了版权人在作品使用中与使用者之间重复协商的成本,同时也方便了使用者对作品的利用,提高了音乐作品的利用率。当然,它也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曲库搭售,歌曲质量鱼龙混杂等。

为了优化一揽子授权许可的不足,1941年美国司法部与ASCAP、BMI达成合意裁决(ConsentDecree),允许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采用一揽子许可或单一项目许可(perprogrambasis)两种途径进行授权。不同于一揽子许可,单一项目授权许可需要音乐使用者定期向著作权管理组织提供具体的播放内容(通常为每月一次),版税结算也视具体情况而定。

为了更好地监测版权使用情况,美国三大著作权管理组织还通过对电台、电视、网站以及表演场所等可能的音乐版权使用场合进行密切的计算和监测。比如,广播组织出身的BMI拥有一套遍布全美地区的电台扫描检测系统,全天候监测全国超过2000家大小电台,并自动匹配、计算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遏制了版权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现场表演,ASCAP和BMI还为此分别研制开发了Onstage、BMILive系统,鼓励会员自己上传作品被现场表演的基本信息,如演出信息、歌曲名字等。PROs再根据这些演出的规模、类型等因素,来计算音乐作品的版税收益。

2)欧盟模式:音乐曲库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管理,允许跨区域使用

欧盟模式相比美国模式跨区域性质更加明显。1926年,为了巩固和加强协作关系,欧洲国家18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巴黎成立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简称CISAC),成为欧盟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14年,欧盟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内部市场音乐作品线上使用的跨国权利许可指令》(简称《指令》),明文规定权利人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新增音乐作品线上权利的跨国许可,减少了地域阻隔性,在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方面进行调整,细化了内外部监督机制。在提升透明度的同时,为互联网时代下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极大便利。这让《指令》被誉为是欧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推动了欧盟文化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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