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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版权模式纷争不断,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

2017-09-05 07:50:4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英美法系(指美国和英国)则一般采用自由竞争型的集体管理模式,一个领域内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管理组织互相竞争。这一模式从制度上推崇竞争,强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同时辅之以适当的行政和司法介入。例如,美国有三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PROS):即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者协会)、BMI(音乐广播公司)和SESAC(欧洲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等。其优点是市场准入的自由,可以有效遏制获得垄断地位的组织索获取高额许可费的行为。各机构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也往往采取最有效的运作方式,尽力获取用户、降低成本,让权利人获得更多版税收入。

针对这两种模式,国际社会并没有证据显示出何者更为优越。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两种模式造就了全球最发达的音乐市场。其共同特点是,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机构均是中立的、第三方组织,而非有利益、市场诉求的版权使用者(盈利性组织极少,且市场份额极低)。同时,拥有版权而试图垄断的行为被严厉压制,即便是采取半官方、大一统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都会严防版权管理组织利用优势地位、获取高许可费的可能性。这一点与中国目前音乐版权市场的情况明显不同。

二、国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运转?

1、著作权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帮助音乐人和唱片公司获得版权收入

虽然各国规定有微妙区别,但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均是,帮助版权所有者追踪、收集、清算和分配各项版税,并收取一定?例的服务费,用做管理版权事务、维系组织生存的重要收入来源。另外,部分著作权管理组织也会进行涉及版权相关的诉讼、仲裁等,部分机构还会帮助会员获取工作机会。

2、任何人或机构都可以加入和退出著作权管理组织

对于大多数著作权管理组织,任何人只需提交一定的会费即可成为组织会员。美国ASCAP的会费是50美元,BMI是150美元,SESAC免费,但只向其主动邀请的艺人开放。多数著作权管理组织加入无需提供作品,少量如日本JASRAC的组织会要求申请者的作品在过去一年需要曾“被他人使用”,未被播放的歌曲作者无法入会。总体而言,音乐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门槛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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