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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版权模式纷争不断,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

2017-09-05 07:50:4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创作人、唱片公司在一定的窗口期后可以选择退出或移籍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期限从1年到5年不等。比如,美国ASCAP的合同期通常是1年;BMI对词曲作者、词曲代理商的合约期则分别是2年和5年;SESAC的合同期是3年。合约结束后,即可延期或退出。

3、版权平等授权:任何对音乐使用有需求的人都可以平等获得授权许可

著作权管理被规定对音乐使用者负有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各个在线音乐平台、使用者均能以同等条件获得词曲的版权许可。以美国为例,美国几乎所有唱片公司都会加入一个或多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只需与这些组织打交道,就能获得使用音乐所需的全部许可。

4、版权收费标准:受专门机构监督,收费低廉,美国著作权管理组织收取15%费用

不同于中国唱片公司和在线音乐服务商私下约定版权许可费,多数国家都会指定专门机构监督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费标准。比如,英国版权裁判庭、德国专利局、法国文化部等,通过司法或行政当局直接依法接介入许可费争议,确立合理的许可费标准。版权价格通常是公开透明的。以美国ASCAP为例,一个小规模的夜店每年需要付出的版权费大约在200美元至700美元。在版权问题上实行价格歧视将被被告上法庭。法国SACEM就曾因对当地迪厅的收费比德国GEMA的收费高出15倍,被法庭认为触犯了《罗马条约》第86条遭到处罚,成为著作权史上的知名案例。

各著作权管理组织通常会在收取的版权许可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费用,以维持组织生存。例如,美国ASCAP和BMI每年各收取15%版税,其余85%分配给对应的词曲作者和词曲代理商。而SESAC作为盈利性公司,收费则高达50%。非盈利组织因为低廉的管理费明显更受小权利人欢迎。在美国,ASCAP和BMI的市场份额占到了97%,而SESAC仅占约3%。

5、国外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版权管理及转售方式

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本质上是国外用第三方的制度、法制力量,对版权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价格,平等授权,并以此限制和预防独家版权模式。其目的就是规范版权市场,合理化转授权费用,将版权垄断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同时保障音乐人、唱片公司、用户的利益,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在具体的版权运作方式上,各地均有不同规定,但共同点是均对独家版权模式做出了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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