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啊”;
“这不是很正常的事嘛,
我哪知道会是犯罪啊”; “他(她)又没受什么损失,
怎能说我侵犯他(她)了呢” ……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总能听到犯罪嫌疑人说出类似的话,特别是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总会拿对法律的无知、对未成年被害人年龄的无知等等作为借口,为自己开脱罪行。有的呢,确实是无知;有的呢,呵呵,黄小明只能说这装X得我给满分!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有人真的会因为“无知”而“不小心”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犯罪呢?
我们且来看看以下几种常见的侵犯未成年人的“无知”犯罪类型吧。
1.“她是自愿的,我不知道这是强奸”
小强是个成年人,通过网络认识了小青,二人在网络上聊出了感情,小强也通过聊天得知小青是一名正在读初中一年级的13岁女孩。二人见面后,更是你侬我侬,自然而然地发生了性关系。
结果被小青的父母知道后告到了派出所,小强因此被抓获。小强被抓后看到涉嫌的罪名是强奸罪,大呼冤枉:
对方可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啊,
怎么就成强奸了?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是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还有不少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的犯罪嫌疑人总以不知道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为借口,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19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So,别自认为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行,还要看看对方的年龄!!!
2.“这是我自己的孩子,
我怎么对他别人管不着”
蒋某与丈夫育有3个孩子,两个大的孩子由丈夫带着在外地打工,最小的儿子由蒋某带在身边抚养。蒋某一边带着小儿子一边还要自己打工赚生活费,觉得太辛苦,受不了这种贫苦劳累的生活。
刚好蒋某遇到了一个妇女说可以帮介绍把孩子卖掉赚钱,蒋某就被说动了,觉得这是自己生的孩子,可以自己决定怎么处理这孩子,最终瞒着丈夫把1岁多的小儿子以8万元的价钱卖给了别人。
面对这种家长,黄小明觉得可能是遇上“假家长”。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16条规定: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出卖亲生子女的,
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所以,不要以为是自己的孩子,就可以随便对待。每一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都依法享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更不是父母非法获利的工具!还有的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经常打骂,以为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别人无权插手。
要注意了,长期打骂孩子,或者采取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孩子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等。
3.“我对他那么好,干嘛要抓我”
陈某30多岁了都娶不到老婆,就经人介绍以5万元的价钱收买了一名被拐卖的3岁男孩小涛。陈某将小涛视作自己的亲生孩子对待,尽管自己不宽裕,都尽量给小涛吃好的穿好的,还供小涛读上了小学。
就在小涛7岁的时候,小涛的亲生父母带着公安人员终于找到了陈某,想把小涛要回,陈某偏偏不给,认为是自己买来的就是自己的了,村里有不少人都是买孩子来养的,便发动身边的亲戚阻止公安人员把小涛带走,还把孩子藏了起来。历经2年的时间,公安人员才得以把小涛解救出来。
陈某十分不理解:
自己对小涛那么好,
又没有虐待他,
为何成犯罪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陈某所理解的没有虐待收买的儿童就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在该法条的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所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仅是量刑的情节,不代表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仍要受到刑事处罚。
即使尽心照顾好被收买的儿童,也不是真的对他好,毕竟已经侵犯了被收买儿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且还影响了被收买者家庭的稳定,岂能将自认为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4.“那小孩都不是犯罪,凭什么说我犯罪”
汪某开了一间摩托车修理铺,见有2个16、17岁的少年无所事事,总出现在他摩托车修理铺附近玩时,便萌生了唆使这两个少年帮其去偷摩托车来卖的想法。
他对2个小孩提出,他提供住宿和伙食费,让他们去偷摩托车,还会分得好处。这2个未成年人觉得刺激便答应了。没想到这2个少年第一次在路边偷到1辆摩托车就被抓住了。
汪某得知2个少年只是被处以行政处罚,以为自己肯定不会有事的,没想到公安人员很快也把他抓获了。
汪某被抓后就一直辩解说:
那2个小孩就偷了1次,
那价格也没达到盗窃罪,
他们都不是盗窃罪,
凭什么说我犯罪了?
《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汪某的行为是构成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就是因为即使未成年人被抓获也会从轻处罚,自己不直接动手实施不容易被抓获等因素,而教唆、指使、引诱、强迫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所以,我们一旦发现有人教唆、指使、引诱、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以消除违法犯罪因素,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
除了上面说的几种案件类型外,我国《刑法》中还有好几个罪名是专门针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比如猥亵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等等。
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法律能从“无知”变为“已知”,别“一不小心”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法律。
祖国的花朵,
需要我们大家一起用心呵护。
文丨小未
编辑丨轩
图丨网络
<第6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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