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自动发布新闻 > 正文

两高将降低侵犯个人信息入罪门槛 强化司法保护

2017-05-10 08:14:16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去年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因个人信息泄露被骗走全部学费后不幸离世,这一事件引发全社会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大大降低入罪门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财产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50条以上,或违法所得达5000元,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公民的哪些个人信息不容侵犯?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首先明确,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是法定“公民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这一规定是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也就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或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都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颜茂昆表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解释》遵循了从严惩处的精神:“一是从严设置定罪量刑标准,按照信息的类型、数量、用途、主体等,设定了不同的入罪标准。对于一些敏感信息,比如行踪信息,财产信息,通话内容等,入罪标准设定为50条。对于其他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二是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严惩处,从重处罚,定罪量刑标准比一般人更低。比如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公民个人敏感信息减半,25条即入罪。”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属法定“情节严重”情形,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档次,达到50000元以上则属“情节特别严重”,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