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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不是侵犯未成年人的借口(3)

2017-05-15 08:07:00    黄埔检察  参与评论()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陈某所理解的没有虐待收买的儿童就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在该法条的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所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仅是量刑的情节,不代表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仍要受到刑事处罚。

即使尽心照顾好被收买的儿童,也不是真的对他好,毕竟已经侵犯了被收买儿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且还影响了被收买者家庭的稳定,岂能将自认为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4.“那小孩都不是犯罪,凭什么说我犯罪”

汪某开了一间摩托车修理铺,见有2个16、17岁的少年无所事事,总出现在他摩托车修理铺附近玩时,便萌生了唆使这两个少年帮其去偷摩托车来卖的想法。

他对2个小孩提出,他提供住宿和伙食费,让他们去偷摩托车,还会分得好处。这2个未成年人觉得刺激便答应了。没想到这2个少年第一次在路边偷到1辆摩托车就被抓住了。

汪某得知2个少年只是被处以行政处罚,以为自己肯定不会有事的,没想到公安人员很快也把他抓获了。

汪某被抓后就一直辩解说:

那2个小孩就偷了1次,

那价格也没达到盗窃罪,

他们都不是盗窃罪,

凭什么说我犯罪了?

“无知”不是侵犯未成年人的借口

《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汪某的行为是构成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就是因为即使未成年人被抓获也会从轻处罚,自己不直接动手实施不容易被抓获等因素,而教唆、指使、引诱、强迫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所以,我们一旦发现有人教唆、指使、引诱、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以消除违法犯罪因素,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

除了上面说的几种案件类型外,我国《刑法》中还有好几个罪名是专门针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比如猥亵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等等。

“无知”不是侵犯未成年人的借口

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法律能从“无知”变为“已知”,别“一不小心”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法律。

“无知”不是侵犯未成年人的借口

祖国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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