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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不是侵犯未成年人的借口(2)

2017-05-15 08:07:00    黄埔检察  参与评论()人

1.“她是自愿的,我不知道这是强奸”

小强是个成年人,通过网络认识了小青,二人在网络上聊出了感情,小强也通过聊天得知小青是一名正在读初中一年级的13岁女孩。二人见面后,更是你侬我侬,自然而然地发生了性关系。

结果被小青的父母知道后告到了派出所,小强因此被抓获。小强被抓后看到涉嫌的罪名是强奸罪,大呼冤枉:

对方可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啊,

怎么就成强奸了?

“无知”不是侵犯未成年人的借口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是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还有不少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的犯罪嫌疑人总以不知道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为借口,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19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So,别自认为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行,还要看看对方的年龄!!!

2.“这是我自己的孩子,

我怎么对他别人管不着”

蒋某与丈夫育有3个孩子,两个大的孩子由丈夫带着在外地打工,最小的儿子由蒋某带在身边抚养。蒋某一边带着小儿子一边还要自己打工赚生活费,觉得太辛苦,受不了这种贫苦劳累的生活。

刚好蒋某遇到了一个妇女说可以帮介绍把孩子卖掉赚钱,蒋某就被说动了,觉得这是自己生的孩子,可以自己决定怎么处理这孩子,最终瞒着丈夫把1岁多的小儿子以8万元的价钱卖给了别人。

面对这种家长,黄小明觉得可能是遇上“假家长”。

“无知”不是侵犯未成年人的借口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16条规定: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出卖亲生子女的,

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所以,不要以为是自己的孩子,就可以随便对待。每一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都依法享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更不是父母非法获利的工具!还有的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经常打骂,以为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别人无权插手。

要注意了,长期打骂孩子,或者采取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孩子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等。

3.“我对他那么好,干嘛要抓我”

陈某30多岁了都娶不到老婆,就经人介绍以5万元的价钱收买了一名被拐卖的3岁男孩小涛。陈某将小涛视作自己的亲生孩子对待,尽管自己不宽裕,都尽量给小涛吃好的穿好的,还供小涛读上了小学。

就在小涛7岁的时候,小涛的亲生父母带着公安人员终于找到了陈某,想把小涛要回,陈某偏偏不给,认为是自己买来的就是自己的了,村里有不少人都是买孩子来养的,便发动身边的亲戚阻止公安人员把小涛带走,还把孩子藏了起来。历经2年的时间,公安人员才得以把小涛解救出来。

陈某十分不理解:

自己对小涛那么好,

又没有虐待他,

为何成犯罪了?

“无知”不是侵犯未成年人的借口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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