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酒吧招募保安为起点,发展成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典型性;为一己私欲或打击报复相关人员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包庇等不法行为,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特性;为扩大组织势力,巩固组织经济基础,以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行为攫取数千万元非法利益,具有牟取不法利益的经济特征;该集团有组织地实施犯罪,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人民群众对该组织产生严重的心理畏惧,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宁波中院依法运用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处罚各被告人,对首要分子徐栋杰处以极刑,并判决相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连根拔起,断绝其死灰复燃的可能,确保了当地群众生活幸福安康。
把持村委会十余年
1996年11月,陈新昌被任命为绍兴市越城区东龙山村村支书后,在该村培植任国明等被告人为该村村干部,又创办中实房产、中实建设公司等十余家企业,招募任立新等多名被告人为公司核心人员。自2003年左右开始,以被告人陈新昌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金小如、陈建国、任立新、王光荣、陈新海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被告人陈新昌为显示权威,要求组织成员唯命是从,成员间不能私下聚会,成员若要在外赚钱须经其同意等,并随意对成员威胁、训斥、殴打。
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陈新昌利用其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以其手下企业为平台,通过克扣、拖欠工程款并暴力压制讨要钱款人员,在东龙山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中非法牟利,以慈善协会名义侵吞村集体资产,敲诈房产开发商,以干扰政府机关工作的方式索要工程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用于资质升级和招投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中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以获取赔偿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也用于维系整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严重危害该村政治生态、经济环境和人民安定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