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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地方立法之“变”(4)

2018-09-28 17:26:47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条例所禁止的3类行为,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得到控制的事项,而其他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沈春耀说,“如果甘肃省当时制定或修改条例时,根据调查研究得到的实际情况,把主要违法行为列为禁止事项并严格管控,有的放矢地进行地方立法,即使少写一些相对次要的条款,也不至于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

地方立法必须结合地方实际,积极适应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正确把握国家战略和强国目标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通过法治方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积极作用。

当前,地方立法主要在三个重点领域“精准发力”: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有关省区市尚未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地方性法规,或者没有根据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原有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修改的,应当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丰富和拓展地方性法规的价值观内涵,积极引领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民生领域地方立法。要通过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新时代提高立法质量的需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在座谈会上指出,“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就是强调立法工作要更加严谨周密,从立法项目的确定、立法进度的安排,包括起草、审议、通过的立法全过程中,对法律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对其分析判断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应当有更足够的数据样本来支撑。”

李飞说:“地方立法也要善于充分运用大数据,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把实际情况摸清摸透,把各种问题量化细化,让大数据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千里眼’‘顺风耳’。”

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地方立法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出发,必将为地方各项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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