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9月28日电题:改革开放40年,地方立法之“变”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陈菲
向国家立法看齐,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与实践同发展……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12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促进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近日在杭州召开,与会的立法人回顾改革开放40年地方立法变迁,总结立法成就经验,聚焦新时代地方立法新作为。
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地方立法发端于改革开放,经历了从无到有、主体从少到多的发展历程。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制度安排。1979年7月1日,我国地方立法迎来了起点——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
这一天闭幕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并修订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同时,修订后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最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1979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3个地方性法规。
1982年、1986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大先后4次作出决定,分别赋予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和珠海市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
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进一步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增加为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体制又获得重大发展。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