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的特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地域辽阔,发展很不平衡,情况千差万别……扎根国情,地方立法机关不断探索向前。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表示,把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组织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完善法规项目领导机制,是强化立法质量的根本保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介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建立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评估、审议、清理等工作机制,在全国率先建立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机制。
“云南立法工作从面面俱到向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转变,从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转变,从注重结果向注重结果与程序并重转变。”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培说。
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立法“挑大梁”,到适应社会转型加强社会和其他领域立法;注重立法系统性,防止“零打碎敲”随意性;注重创新性举措,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规范性操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推进工作……地方立法努力遵循改革开放客观规律,把握发展时代主题,力争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
新时代地方立法“发力点”
地方立法走过40年历程。“但是,有时确实存在针对性差、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在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对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直言不讳。
2017年7月,中办、国办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对多名领导干部严肃问责,通报还指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国家规定禁止的10类活动缩减为3类,“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