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提供宪法依据。至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增加到354个,包括31个省区市、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
改革开放40年来,地方立法权逐步扩大、立法体制不断完善。加强地方人大建设和政权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地方立法成为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
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
“40年的立法实践,我们始终秉持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始终与上海改革开放排头兵地位相呼应,努力为改革创新提供法制保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总结40年上海市立法颇有心得。
“改革开放40年来,山东地方人大共通过470多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决定,批准设区的市560多件地方性法规、决定,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方面,有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说。
与改革开放同频,与创新发展共振。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的地方立法特点显著:
——立法空间大。党中央精神和很多法律规定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具体化,地方性法规解决通达群众、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灵活性大。对上位法而言,地方性法规有细化性、衔接性、延伸性、独特性内容,也有探索性内容。
——针对性强。聚焦所要解决的问题,地方性法规容易做到“小切口”立法。
——集合性强。把有关中央精神、法律规定、国家政策等进行梳理集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使之适应或加强地方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