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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官员被判无期徒刑 14年间索贿受贿上亿元(5)

内蒙古一官员被判无期徒刑 14年间索贿受贿上亿元(5)
2019-10-08 11:21:55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6年,在李世镕担任呼伦贝尔市委书记期间,明知高精铝项目系国务院严格控制的建设项目,仍不顾国家政策,在环保部门明确不同意建设、项目不符合呼伦贝尔市地方实际、市长反对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启动项目并盲目开工建设,给国家造成850万元的经济损失。其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合计达7300万元。

2013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干预国土资源厅下属的矿业集团的投资决策,在明知国家严格控制多晶硅项目建设、合作方经营不善、多晶硅市场低迷、决策会议上存在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决定对项目投资,后因该项目的可行性差、资金链断裂、项目审批不全等原因停产,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1亿余元。

2014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个人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1.5亿元资金挪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13年,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李世镕仍然执迷不悟,采取退还部分受贿财物、虚构借贷关系等多种手段掩盖犯罪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如2013年1月,李世镕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国土厅自然博物馆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白某给予的存有50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15年3月,白某听说李世镕被调查遂要回上述款项,李世镕指使其侄子李某与白某串通,将上述款项伪造为借款;2013年6月,李世镕安排其妻子清退了收受的股份,并退回分红款849万元;2013年至2016年间,李世镕陆续将以借为名索要的高档车辆返还行贿人。

从突破底线收受小额贿赂款,到强行索贿、大肆敛财,再到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李世镕在职务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白学军李晓红戴锦沈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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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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