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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官员被判无期徒刑 14年间索贿受贿上亿元(4)

内蒙古一官员被判无期徒刑 14年间索贿受贿上亿元(4)
2019-10-08 11:21:55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1年10月,李世镕利用职务便利,为帮助其侄子解决资金问题,向某投资公司董事长借款1000万元,该款至案发时未归还。

李世镕的行为在当时看来似乎是对亲友的关照,但也正是由于他的这些关照行为将亲友推进了犯罪的深渊。据悉,李世镕的亲友也因涉嫌共同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除收受行贿人贿赂款外,李世镕还利用职权便利,通过多种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合计93万余元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2007年至2011年间,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13万余元的个人消费通过其分管的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进行报销;2011年8月,伙同他人以报销租金为由套取公款43万元;同年11月,李世镕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履行正常招考程序的情况下,将其子安排在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吃空饷,直至2013年9月从该单位领取工资、补助共计7万余元;2012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要求国土资源厅下属的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报销在清华大学金融学院参加国家计划外委托生EMBA班学习的费用和在香港参加招商会期间的个人花销近30万元。

3.党纪国法均不顾,执迷不悟受制裁

李世镕不仅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还随着职务的升迁,越来越狂妄自大,每到一处任职,就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实际,大肆铺摊子、搞建设。他滥用手中权力,或挪用专项资金,或违规向企业拆借资金,或不顾及项目风险、国家禁止性产业政策肆意推进工程,给国家造成巨额资金损失。

2011年,鄂尔多斯市政府启动了“鄂尔多斯航空产业园”项目,后该项目承建单位请托李世镕帮助解决资金困难。李世镕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决定将7000万元公款通过其分管的国有单位以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拆借给企业,借款到期后承建单位归还550万元后无力归还剩余借款,给国家造成6450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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