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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原副市长受贿百万 曝凤形股份等公司上市过程灰幕

2017-10-12 19:07:5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凤形股份等公司上市过程贿送

  凤形股份等公司上市过程贿送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10月11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胡琳娟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胡琳娟在担任宁国市副市长、财政局副局长、上市办主任期间,在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帮扶上市、申请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等事项上,先后多次接受其他企业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并于2007年至2016年期间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干股价值18.88万元、购物卡21.4万元、美元6000元、加拿大元300元。

据了解,在上市事项中曾获胡琳娟帮助的企业有9家之多,其中A股2家,分别是聚隆科技(300475,股吧)和凤形股份;新三板4家,分别是詹氏食品、新宁股份、晨光精工、安泽电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琳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综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胡琳娟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但指出,其积极主动的向办案机关举报了余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和线索,该线索如查证事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情节,请求二审予以查证并对其适用缓刑。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表示,胡琳娟确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举报余某涉嫌犯罪的线索,但余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并非胡某某举报的事实,对此,胡某某不构成有立功表现,其要求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宁国市庄村矿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2007年申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补助资金上提供帮助,该公司副总经理舒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07年至2011年的春节期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3.5万元。

2、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原宁港矿业有限公司、宁国市兴安矿业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8年申报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资金、深部煤层回采利用技改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07年中秋节前、2009年春节前,二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3万元。

3、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宁国市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2009年申报污水治理等项目补助资金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08年春节前、2010年中秋节前,二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4万元。

4、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维持与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系及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在该公司2013年7月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事项上给予的帮助,杨某某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3年7月期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5.5万元、购物卡0.8万元。

5、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期间,为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为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09年至2011年春节前,三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0.9万元。

6、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永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国金辉创业园有限公司在2009年、2014年申报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为继续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5年春节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1万元、购物卡2.5万元。

7、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至2016年间的取得林业专项贷款、银行贷款担保、政府兑现贷款贴息补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09年至2016年春节前,八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6.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10月退给李某某现金共计3.5万元。

8、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间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上市奖励资金、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至2013年9月间,四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1.3万元、3000美元、购物卡0.2万元。

9、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宁国金鑫电机有限公司在2009年申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1万元。

10、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安徽源光电器有限公司在2009年至2010年间申报外贸重点企业发展资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原总经理温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二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2万元。

11、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0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四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3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退给刘军现金1万元。

12、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宁国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为安徽华普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间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争取上市、银行贷款反担保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0年春节至2014年5月份,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7万元、购物卡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10月退给汤俊怀现金共计5.2万元。

13、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至2015年间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四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3万元、购物卡2万元。

14、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间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反担保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3.8万元、购物卡0.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退给吴明亮现金1.2万元。

15、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安徽生力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为维持与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系及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在该公司2015年申请贷款担保事项上给予的帮助,丁省于2011年至2015年春节前,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购物卡1万元。

16、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宁国市百惠牧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1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六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退给汪佰惠现金0.6万元、购物卡0.3万元。

17、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9月份,三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2万元、3000美元、300加元。

18、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安徽省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刘某为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两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0.5万、购物卡1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退给刘平现金0.5万元、购物卡1万元。

19、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顺达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安徽蓝天绿地实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至2015年7月间的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缓交税款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为获得和感谢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间,送给被告人胡某某价值人民币18.88万元的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1%的干股和现金5万元。

20、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宁国龙冠光电有限公司在2012年至2013年间的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至2016春节期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1.5万元、购物卡0.4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9月退给卢其龙现金0.5万元、购物卡0.1万元。

21、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2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七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累计2.8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10月退给周道宏购物卡0.5万。

22、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宁国晨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至2016年春节前,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累计2.5万元。

23、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林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间的申请贷款担保、提高银行贷款额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三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1.5万元。

24、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3年至2016年春节前,四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4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10月共退给陈晓现金4万元。

25、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为感谢和继续得到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3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四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累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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