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间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反担保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3.8万元、购物卡0.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退给吴明亮现金1.2万元。
15、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安徽生力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为维持与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系及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在该公司2015年申请贷款担保事项上给予的帮助,丁省于2011年至2015年春节前,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购物卡1万元。
16、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宁国市百惠牧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1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六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退给汪佰惠现金0.6万元、购物卡0.3万元。
17、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9月份,三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2万元、3000美元、300加元。
18、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安徽省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刘某为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两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0.5万、购物卡1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退给刘平现金0.5万元、购物卡1万元。
19、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顺达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安徽蓝天绿地实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至2015年7月间的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缓交税款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为获得和感谢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间,送给被告人胡某某价值人民币18.88万元的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1%的干股和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