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宁国龙冠光电有限公司在2012年至2013年间的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至2016春节期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1.5万元、购物卡0.4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9月退给卢其龙现金0.5万元、购物卡0.1万元。
21、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2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七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累计2.8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10月退给周道宏购物卡0.5万。
22、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宁国晨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2年至2016年春节前,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累计2.5万元。
23、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林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间的申请贷款担保、提高银行贷款额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三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1.5万元。
24、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3年至2016年春节前,四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4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10月共退给陈晓现金4万元。
25、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金融办(上市办)主任、宁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为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为感谢和继续得到被告人胡某某的支持、帮助,于2013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四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购物卡累计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