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这八个方面,您认为近期最有可能修改,或最亟待修改的有哪些?
李曙光:现在最可能的修改当然还是技术性的,也就是说完善一些制度层面的东西。比如管理人制度等操作性比较强,立马可以修改,不会引起大的争议。那么像个人破产法、设立破产管理局,要复杂一些,或者说难度要高一些,达成共识的话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我觉得这些方面其实都可以实现,只要肯下决心,中央领导能拍板,我觉得都是可以做的。因为现在时机都已经成熟了,应该说没有什么障碍。如果从技术上来说,搞一套新的制度,难度稍微大一点点,但是应该问题也不大,包括个人破产的问题、破产巡回法庭的、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修改等。
关于我呼吁了20多年的破产管理局,一个是现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破产监管机构,且已经有了国际组织在推动这件事。现在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在做了,地方的府院联动机制,就是政府监管职能的介入。原来我们对政府的认识不太正确,认为政府不应该干预破产。政府确实不应该干预,但是政府可以做他应该做的事情。对于管理管理人、调整破产政策、追究高管责任人的责任、担任处理更多个人破产的事务等。关键我们没有个人破产法,有个人破产法的话,马上就需要政府部门介入。
政府层面,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应该建立起来。破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不是地方的,一定是中央层面的。地方有一些分支机构。现在因为没有中央层面的机构,很多地方搞府院联动,就是政府出面协调各项事务,但如果有个专门机构来做会更好。
经济观察报:从维护市场经济个体的利益,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方面,破产法与其他经济领域法律,比如与《公司法》、《证券法》相比,它的独特价值体现在哪?
李曙光:从理论上来说,破产法是市场的退出法律。市场运行包括三大块,第一,市场的进入,就是进入市场的门槛。一个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进入市场的门槛不应该高,要反垄断、降低门槛。这类的法律包括《公司法》等法律,解决入门的问题。第二是市场经济的经营,主要是《合同法》等市场经济交易法律发挥作用。市场经济要诚信、履约,经营范围要合法。第三块就是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所以一定要让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发挥作用,市场才会有淘汰、分流,才会对资源的配置建立一个好的预期,才会给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交易、退出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