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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迎管理新规 推动行业未来合规运营

2017-09-14 08:16:23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私募基金行业迎来发展的顶层管理制度。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特别规定等重要内容均被囊括在内,监管规则的确立意味着私募基金行业的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星石投资总经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联席主席杨玲对记者表示,此法规的出台,使得私募监管标准大大提升,未来私募的合规、稳定运营能力有望进一步加强,无底线行为也将减少,合规、诚信、专注投资的私募在监管中将实现“良币驱逐劣币”,这对投资人而言意义重大。

为私募基金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各类私募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的生力军,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与此同时,私募基金行业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据了解,有的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甚至搞虚假投资或者侵占、挪用基金资产,损害了投资者权益;有的私募基金信息提供不充分,甚至欺骗、误导投资者;还有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记者从证监会9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显示,私募基金行业整体上守法合规意识和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其中有一些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发现,12家私募机构存在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90家私募机构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公司管理制度和合规风控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公司人员、财务、制度缺乏独立性等不规范问题。

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据介绍,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主要股东和合伙人门槛提高

此前,社会通常认为,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门槛较低,但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望提升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素质,降低行业道德风险,无底线行为将大大减少。事实上,《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强化了对私募基金运行的监管,明确了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为私募基金稳定运营奠定了制度基础。

如《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合伙人。

对此,杨玲认为,这是监管层首次对私募基金提出相关要求,主要限制了负债较高(负债/净资产≥50%)或者持续亏损(净资产/实收资本<50%)的主体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这说明,监管层对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考虑得更加全面。”杨玲告诉记者,现实中,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负债率较高,同时,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募资来为母公司缓解流动性的情况屡屡发生,使得投资人的风险增加。私募基金的稳定运营未来将进一步得到保证,有利于保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防止高负债经营或者现金流断裂导致破产的风险。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高管和骨干,《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多种禁止情形,包括“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专门设置了一章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括“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等。业内人士称,托管人职责得到明确,促进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私募基金财产将更加安全。

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专设“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一章,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差异化安排。创业投资基金是投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的一类股权投资基金。对于这类基金,国家政策予以扶持,并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和服务。

对此,投中研究院认为,从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来看,其比较宽泛,基本上囊括了市场上大家理解的VC/PE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股权及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

市场人士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给出非常明确清晰的定义,与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创投基金的表述一致。明确了创投基金支持的是非上市企业,从意图上也能体现出政策希望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的中小微企业,从而提升国家整体的创新能力。

“总而言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义重大,不仅填补了私募行业法律体系的空白,而且将部分自律规则和证监会部门规章内容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级别,行业监管实现了‘装备升级’。”杨玲表示。

事实上,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私募行业规范将进一步完善,无底线行为也将大大减少。私募行业作为一个有担当、强大的资管品种,将发挥更大作用。对于投资人而言,强有力的监管,意味着对他们的保护将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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