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据介绍,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主要股东和合伙人门槛提高
此前,社会通常认为,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门槛较低,但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望提升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素质,降低行业道德风险,无底线行为将大大减少。事实上,《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强化了对私募基金运行的监管,明确了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为私募基金稳定运营奠定了制度基础。
如《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合伙人。
对此,杨玲认为,这是监管层首次对私募基金提出相关要求,主要限制了负债较高(负债/净资产≥50%)或者持续亏损(净资产/实收资本<50%)的主体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这说明,监管层对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考虑得更加全面。”杨玲告诉记者,现实中,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负债率较高,同时,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募资来为母公司缓解流动性的情况屡屡发生,使得投资人的风险增加。私募基金的稳定运营未来将进一步得到保证,有利于保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防止高负债经营或者现金流断裂导致破产的风险。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高管和骨干,《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多种禁止情形,包括“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专门设置了一章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括“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等。业内人士称,托管人职责得到明确,促进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私募基金财产将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