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还责令经营者赔偿疑假买假消费者为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和交通费等全部实际损失。该判决在判决被告承担242元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创造性地责令被告赔偿何山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24元与交通费10元。这实际上就是何山因购买假画而遭受的其他全部实际损失。遗憾的是,许多法院至今仍只判令败诉方承担法院案件受理费,胜诉原告自担律师费。从逻辑上看,经营者既然欺诈消费者,就应赔偿消费者由此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通讯费与误工损失等。从司法效果看,只有责令失信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因买假及索赔而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才能激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帮助消费者走出“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维权窘境,并警醒经营者慎独自律,改恶向善。
近年保护消费者的新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继承、坚持与发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进一步弘扬生命至上、安全至上、诚信至上的法治理念,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继承与发展了“一加一”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力度。
首先,该条第一款建立了下有保底、以购买价款为基数的“一加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该条第二款针对消费者人身伤亡的情形,建立了以消费者全部损失为基数的“一加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处的损失既包括消费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也包括消费者遭受的精神损失。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体现了重典治乱、安全至上的理念,旗帜鲜明地保护知假买假打假的消费者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这种司法态度有助于大幅提升企业的失信成本,降低企业的失信收益,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收益,有助于构筑放心消费安全网,应当推广到包括食品药品在内的所有消费领域。
怎样评价“知假买假”的角色与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可提高维权者个人收入,又可遏制假冒伪劣现象,还可增进社会公益,可谓一举三得。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知假买假者、疑假买假者等惩罚性赔偿请求人不是刁民,而是法治社会、市场社会中理性的消费者,是侵权者的啄木鸟,是失信者的克星,是违法者的天敌,是行政监管机构的得力助手。建议各级人民法院要满腔热忱地予以鼓励与支持疑假买假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自觉纠正以敲诈勒索罪打压和封杀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人、为失信企业充当私人家丁的错误理念。
以疑假买假索赔为业的人(职业打假人),也可依法行使民事权利,进而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的失信行为。倘若职业打假人依法注册公司,并依法接受受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委托,为其提供维权的咨询或协助服务,则此类公司不能依据新“消法”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倘若职业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费者的身份疑假买假,就可以消费者的身份行使新“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不能以公司名义开展商事打假活动,否则,就构成无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