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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人不该否定而应规范

2017-01-24 16:59:02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送审稿以职业打假人牟取高额利润、扰乱市场秩序、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为由,对不将职业打假人列入“消法”保护范围作了相关的说明。不过,作为一部与众多消费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实施条例,在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问题上,还需有更多公共讨论。

首先就立法取向与公众诉求关系讲,任何一部法律,当然也包括“消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只有在社会公众通过讨论并在相当程度上达成共识,而不是行政部门共识条件下,经过法定程序立法,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才可以说是一部好法。以职业打假人不受保护来说,或许不得不承认,与众多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予以支持的主张不同,相关行政部门则多对之持以打压的态度。在行政部门与众多消费者在此条款上认识存在不同或说是“对立”的前提下,如果匆忙将之列入“消法”实施条例,在某种程度上不合众多消费者意志,会让这部实施条例在立法反映“社会公共意志”问题上失色。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主观上不仅具有牟利取向,并且随之还出现了一些相关的市场乱象。不过,同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如果站在消费者立场来看,与职业打假人在市场的正向影响相比,相关的市场乱象充其量只能说是一种副产品。其中道理说来也简单,因为有了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哪怕其打假是为了牟利,但不应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其中最大的得益者恐怕应该说还是众多的消费者。就此而言,对职业打假人的正确态度,似乎不该是否定,而更该是在支持的同时予以规范,才有利于众多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秩序的维护。

面对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笔者认为,无论就立法取向与社会公众诉求,还是就提升消费者保护力度讲,职业打假人不受保护条款入法,还需要更多讨论。

(责编:杨茗涵(实习生)、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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