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消费者往往不清楚实际销售者是谁。针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主观认知等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
“直播样态多样,并且不断发展,司法解释没有作‘一刀切’的规定。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司法解释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引导新业态从业者规范经营。”刘敏说。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