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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益(法治聚焦)(2)

事实上,“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只是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司法解释除了对‘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外,还作了兜底性规定,明确了哪些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郑学林说。

司法解释还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已经出现,其涉嫌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对此,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拆封就不能退货?

消费者查验后,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消费者在线下消费时,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消费难以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然而,实践中,消费者想对网购商品进行退货或索赔时,一些商家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推脱,这也成为网购中的痛点和顽疾。对此,司法解释打出了组合拳,对于网购退货难、索赔难等问题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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