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
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开始实施,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案件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统计数据显示,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在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频繁出现。例如,消费者经常看到的格式条款“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有法律效力吗?已拆封的网购商品,是否还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直播带货发生纠纷,消费者该向谁提出赔偿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该司法解释已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
这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现实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