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则称其仅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818”稻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达成涉案种子交易提供帮助,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法庭在二审认为,应认定被告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被告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违法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邓秀新说,透过这一案件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平台经营行为性质,揭开侵权人伪装,依法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形成对种业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激励种业自主创新。
“法庭作出的裁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权威性和指引性。法庭能充分发挥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集中管辖优势,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并通过打造出一批有社会影响力、有统一裁判标准尺度的标杆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创新的规范、激励和指引作用。”郃中林介绍,例如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设,在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无效案中维持专利权效力,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在涉“高温微波膨化炉”等专利权属案中,通过准确认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有效保护和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