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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发展(法治头条)(2)

浙江高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侵犯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诉中裁定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被告实际并未停止。法庭在二审中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的全部技术秘密,且因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为非法获取,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所以能用较低的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以开展不正当竞争,对原告原有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被告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并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确认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法庭对损害赔偿额界定采用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额的方式加以计算,体现了确认并强化保护商业秘密这一特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司法理念。”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说。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是法庭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缩影。“我们紧紧牵住侵权赔偿数额标准这个‘牛鼻子’,探索能合理体现知识产权真正市场价值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既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成本高、赔偿低’难题,也为全国各地法院侵权赔偿案件审理提供类案标准的指引和参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说,目前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审平均判赔金额较法庭成立前增长147.1%。

统一和规范裁判标准尺度,打造一批标杆案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202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十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作为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净化种业市场的典型案件,备受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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