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正是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生活都处在急剧变动之中,民法典所涉及的内容广泛而复杂,最终中央决定,以“改批发为零售”的思路,采取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办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先制定一个民法大纲。这就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次民法典的编纂也随之再次搁置。
至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搁置,曾经那个32岁初出茅庐的金平,已经成为60多岁的老者。回看这三次立法活动,金平说虽然可惜,留下了他一生的遗憾,但并不是没有收获的。
只有这个时代,民法典颁布才具备所有必需条件
“真理会越辩越明,法学体系的成熟还需要实践的积累,三次立法活动以法的视角证实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为我国的民事立法积累了理论基础,培养了人才。”金平说,民法典从第一次到第三次,再到后来的第四次,在不少问题上学者们的讨论非常激烈,也代表了那个时期社会上不同思想的交锋。
比如,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受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立法活动波动的影响,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曾一直困扰着民法学界。在那时,“公民说”(“小民法说”)、“两个一定说”(即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说)、“商品经济关系说”“财产流转说”纷纷登场。直到金平参加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时,理论界才提出民法应当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平等说”。
1986年,他也撰写了长篇论文《论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进一步从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情、价值规律的作用等角度系统而有力地阐明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应该是人与人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观点。“平等说”的提出在新中国民法发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事权利保护即将进入法典时代”“民法典‘磨法师’,六十六年‘磨一法’”“民法典来到身边,这些干货你get到了吗?”……近日媒体上关于民法典的报道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