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2019年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背景下,社会化人民调解组织和村(居)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当前,基层社会矛盾呈现复杂性、多发性等趋势,而公共法律服务却面临供给主体不足、供给内容单一和供给可持续性无保障等困境,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为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须从服务供给主体、内容、动力三个维度,补齐公共法律服务短板,健全基层矛盾化解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培育服务供给主体加大矛盾化解力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政府学习借鉴“枫桥经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对基层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提出了新要求。但当前,矛盾纠纷调解主体存在“一人多职”“一人多岗”现象,难以有效应对复杂工作挑战。第一,专职调解员缺失。地方调解工作小组及调解工作中心的调解员普遍由司法局或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兼任,本职工作和矛盾调解任务难以兼顾;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一般由缺少专业性法律知识的单位退休老干部、老党员担任,难以有效应对高难度、专业性强的矛盾调解需要。第二,多元承接主体缺乏。政府聘请专业律师满足区域内法律咨询需求,但从公共法律服务市场准入条件看,除了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组织之外,难以筛选出组织架构、服务队伍、专业水平、注册资金等各方面都符合政府购买标准的其他社会组织。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选择范围受限,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承接主体较为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