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服务供给动能保障矛盾化解可持续
基层矛盾化解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只有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稳定,才能持续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但当前,制度保障、经费保障缺乏,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长效机制不足。首先,矛盾化解缺乏制度保障。个别地方政府尚未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对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缺少科学的方案设计以及监督管理。其次,矛盾化解缺乏经费保障。不少地方政府针对社会化人民调解员和村(居)法律顾问的经费补贴在街镇“维稳”经费或者司法所工作经费中支出,限制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相关宣传工作开展。
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基层政府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抓手,要建立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运行的长效机制。首先,制度体系完善。一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上报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坚持“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搭建基层社会治理的部门合作机制。二要强化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为主要反馈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实行规范化的考核机制,优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质量。三要优化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制度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运作。其次,财政保障法治化。以法律形式明确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政府整体规划,构建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以社会各界公益性捐赠、资助为辅的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提高单项法律服务人均补贴力度,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的持续精准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