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基层矛盾调解主体多元化发展,要鼓励和支持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到人民调解和法律顾问的工作中来。一是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结构。根据纠纷类别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同时,在健全“乡镇街道调委会—居调委会—调解小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的基础上,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培育公共法律服务承接主体。一方面,依法设立具有社团法人资质的社会化人民调解组织,壮大以法学教师、在校研究生、退休司法干部等为主的法律顾问候选队伍。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调解特定类型纠纷中的作用,不断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服务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成为承接人民调解和村(居)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
丰富服务供给内容提升矛盾化解效果
当前,基层矛盾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等特点,不仅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个人矛盾,还涉及征地补偿、医疗纠纷等群体纠纷。但当前,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存在一些困境:一是重调解轻预防。部分基层调解员对于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缺少主动性。二是重盈利轻公益。政府发给驻点律师的工作补贴远低于律师服务的市场价格,加上基层矛盾调解工作“低回报高强度”特征,影响了部分驻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实质效果。三是重人情轻法治。少数调解员仅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对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劝说协调,难以应对复杂矛盾纠纷,更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趋势不相符。
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要克服上述问题,坚持“三结合”。一是预防和调解相结合。探索公共法律服务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与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模块之间的关联性,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规避利益纠纷,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同时,积极开展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大力提高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绩效。二是公益性和市场性相结合。对于婚姻家庭、物业纠纷、相邻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民间纠纷的调解事务,由社会化、非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同时,最大限度发挥律师在特定类型案件调解中的专业优势,将律师调解或顾问等工作限定在商业纠纷等专业性强的领域,实行“以案定补”机制,合理规定咨询费用,既尊重律师服务的有偿性,也兼顾法律服务的公益性,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三是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这要求我们要多种形式推进普法工作,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