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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8)

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8)
2020-02-26 16:55:01 检察日报正义网

第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第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第37条和第68条第2项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第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3条和第68条第3项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第四,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的。第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第2项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和控制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医疗机构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所列违法情形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第1项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第二,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第2项对于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行为的。第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第37条和第69条第3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第四,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没能采取特殊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未按照规定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未按照规定对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的。第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第6项、第7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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