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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7)

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7)
2020-02-26 16:55:01 检察日报正义网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和第66条的规定,当卫生行政部门有以下五种违法情形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其中“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包括没有依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对象进行通报、报告或者公布。“隐瞒”是有疫情而不报;“谎报”包括多而报少、重而报轻等报告内容不实;“缓报”则是未依照法定时限报告、通报。第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第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包括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括不查处和拖延查处两种情形,不查处构成行政不作为,拖延查处是违反法定时限规定的违法行为。第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第五,传染病防治法第66条作为兜底条款,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第1款规定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总体职责,包括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五种违法行为,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违法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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