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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9)

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9)
2020-02-26 16:55:01 检察日报正义网

三、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也是社会共治的过程,传染病防治涉及的市场主体包括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包括相关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者,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出售、运输者。这些市场主体都应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违法者将科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传染病防治法第72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能依法履行优先运送人员、药品、医疗器械义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构成违法。第三,传染病防治法第75条则规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分别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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